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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2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張競文范明達曾部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208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辰冬
訴訟代理人
郭心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敬先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葉伊馨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虹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玉
被上訴人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訴訟代理人
賀士雄
訴訟代理人
王煥庭
訴訟代理人
蔡國源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余慶飛即長祐工程行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威韶律師

       張子柔律師

       翁乙仙律師

       王之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寶郎」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寳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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