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20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208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辰冬
- 訴訟代理人
- 郭心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敬先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葉伊馨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虹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瑞玉
- 被上訴人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寳郎
- 訴訟代理人
- 賀士雄
- 訴訟代理人
- 王煥庭
- 訴訟代理人
- 蔡國源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告 余慶飛即長祐工程行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張嘉真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威韶律師
張子柔律師
翁乙仙律師
王之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寶郎」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寳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