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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24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聖惠傅中樂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49號

上訴人
宏龍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亞萍
上訴人
李錦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參加人
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祥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被上訴人
曾毓健
訴訟代理人
林世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24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