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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5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陳松張靜女賴惠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45號

上訴人
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選任管理人 陳世英律師
參加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向仕湖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複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被上訴人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五項第一行「於上訴人以新臺幣 佰零捌萬元」記載,應更正為「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叁佰零捌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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