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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04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李錦美鍾任賜王本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049號

上訴人
福佑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同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被上訴人
明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國榮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049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