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2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237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金村周祖民陳秀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237號

抗告人
謝鄭淑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美蘭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 月1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事聲字第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係屬保全程序,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其財產而達脫產目的,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1 項規定假扣押之執行應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以保障債權人權益。是債權人對於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若依民事訴訟法第528 條第2 項規定,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無異使債務人事先知悉債權人對其聲請假扣押情事,此與上開強制執行法保護債權人之立法意旨有違。準此,債權人對於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即無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之必要(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抗字第851 號裁定意旨參照)。抗告人係對於原法院駁回其在原法院轄區範圍外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免相對人事先知悉抗告人擬對相對人於原法院轄區範圍外之財產聲請假扣押,爰不另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2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就假扣押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已賦予債權人選擇之權,原法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975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限制抗告人僅得於相對人於原法院轄區範圍內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無法律依據,至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6 點則增加民事訴訟法第524 條第1 項規定所無之限制,自屬違法。且債權人因得知債務人部分財產所在,向標的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假扣押,惟取得假扣押裁定持以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名下所有財產後,竟無法依原假扣押裁定就原法院轄區範圍外之財產追加執行,而須另行聲請假扣押裁定、提存擔保金、繳納假扣押執行費,此與假扣押保全程序之初衷完全悖離。況抗告人對相對人所主張者為借用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其中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部分,抗告人係主張相對人名下大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專公司)60萬股股份,始終未支付任何股款予抗告人,其受有持股之利益,致抗告人受有損害,大專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三重區」,屬原法院管轄區域,原法院亦為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之一,是縱認向標的所在地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僅能就該法院管轄範圍內相對人財產予以假扣押,系爭假扣押裁定亦不應有上開之限制。系爭假扣押裁定限制抗告人僅得就相對人於原法院轄區範圍內之財產為假扣押,原裁定予以維持,均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廢棄系爭假扣押裁定關於抗告人僅得就相對人於原法院轄區範圍內之財產為假扣押之限制等語。

三、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管轄法院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為民事訴訟法第524 條第1 項、第525 條第3 項所明定。是由假扣押標的所在地定管轄法院之假扣押事件,僅能就所在地之特定標的物命為假扣押裁定,此與由本案管轄法院所為假扣押裁定,得於假扣押債權範圍內,准就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執行假扣押之情形者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4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由本案管轄法院為假扣押裁定者,無須將假扣押之標的即應行假扣押之財產記載於裁定中,而得據該裁定對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執行假扣押。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非本案管轄法院為假扣押裁定者,須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僅能對於該財產執行假扣押。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6 點亦規定甚明。

四、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名下之大專公司股份,其中60萬股之股款均係其先行代墊,相對人計積欠其代墊股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未償,其得依民法第478 條或第179 條規定,請求返還借用物或不當得利,已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函、設立登記事項卡、董事、監察人、發起人名單、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事項卡、存摺節本、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等件,應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而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拒不清償其代墊之股款,甚或將名下價值600 萬元之上開股份出售,脫產之意圖極為明顯,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復據其提出存證信函、股權讓與契約書等件,堪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亦已釋明。雖抗告人之釋明尚有不足,然其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抗告人聲請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洵屬正當。惟相對人之住所設於新北市深坑區,有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原法院非其本案管轄法院,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假扣押,揆諸前揭說明,原法院僅能就所在地之特定標的物命為假扣押裁定,系爭假扣押裁定限制抗告人僅得就相對人於原法院轄區範圍內之財產為假扣押,原裁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

㈡抗告人固主張關於假扣押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已賦予債權人選擇之權,向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聲請假扣押時,限制僅得就債務人於轄區範圍內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無法律依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6 點係增加民事訴訟法第524 條第1 項規定所無之限制,應屬違法等語。惟查:假扣押係以保全本案訴訟將來之強制執行為目的,原以本案管轄法院管轄為原則,民事訴訟法第524 條第1 項所以規定債權人得向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旨在便利調查及爭取時效,求其空間上及時間上之便捷,是其命為假扣押之範圍自與本案管轄法院不同,此所以民事訴訟法第525 條第3 項明定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時,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以供法院判斷其管轄權之有無,並僅得於債權人所表明假扣押標的之範圍內命為假扣押,此自未悖於假扣押保全程序之目的。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6 點第2 項關於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非本案管轄法院為假扣押裁定者,須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僅能對於該財產執行假扣押之規定,既依民事訴訟法第525 條第3 項而訂定,自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系爭假扣押裁定限制抗告人僅得就相對人於原法院轄區範圍內之財產為假扣押,於法有據,抗告人上開主張,難謂可採。

㈢抗告人復主張相對人名下大專公司60萬股股份,始終未支付任何股款予抗告人,其受有持股之利益,致抗告人受有損害,抗告人得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則有所請求,大專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原法院亦為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之一,系爭假扣押裁定不應限制抗告人僅能就原法院管轄範圍內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等語。惟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抗告人所為之陳述,其擬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則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始為本案管轄法院,相對人之住所設於新北市深坑區,非原法院轄區範圍內,既如前述,原法院就其本案訴訟自無管轄權。至大專公司雖設於原法院轄區範圍內,惟其非本案訴訟之當事人,且其所在地之法院亦非民事訴訟法第4 條至第19條所定之管轄法院,尚難僅以抗告人起訴之原因事實提及大專公司,即謂大專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亦為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之一,抗告人以此主張系爭假扣押裁定不應限制抗告人僅能就原法院管轄範圍內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核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法院僅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非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原法院僅能就所在地之特定標的物命為假扣押裁定,系爭假扣押裁定准抗告人供擔保後,得就相對人於原法院轄區範圍內之財產為假扣押,原裁定予以維持,均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23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