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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謝碧莉蘇芹英蔡虔霖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15號

聲請人
范蕙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秀琴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09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090號)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惟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已於原審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法院以100年度家救字第10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前開說明,該准許裁定之效力及於本案之上訴,是聲請人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虔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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