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24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蔡烱燉黃莉雲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724號

上訴人
聯興達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佩
訴訟代理人
張家禎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甘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