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詹文馨潘進柳吳青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請人
黃文潭

聲請人因與曾安丞建築師事務所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

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1月5日提出異議暨聲請狀,聲請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之審判長魏麗娟法官、李媛媛法官、吳麗惠法官,及其抗告事件之審判長藍文祥法官、周舒雁法官、洪文慧法官迴避。經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於102年6月2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聲請人提起抗告,亦於102年10月3日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終結,有該等民事裁定在卷可佐(本院卷第5至8頁),則前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