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61號
- 聲請人
- 黃文潭
聲請人因與曾安丞建築師事務所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
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1月5日提出異議暨聲請狀,聲請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之審判長魏麗娟法官、李媛媛法官、吳麗惠法官,及其抗告事件之審判長藍文祥法官、周舒雁法官、洪文慧法官迴避。經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於102年6月2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聲請人提起抗告,亦於102年10月3日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終結,有該等民事裁定在卷可佐(本院卷第5至8頁),則前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