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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5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許正順陳邦豪李芳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5號

上訴人
統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清秀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被上訴人
蔡慧貞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李芳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5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履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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