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統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清秀
- 訴訟代理人
- 倪映驊律師
- 被上訴人
- 蔡慧貞
- 訴訟代理人
- 賴呈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5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