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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24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蔡烱燉黃莉雲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724號

上訴人
聯興達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佩
訴訟代理人
張家禎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甘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20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勤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24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