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2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724號
- 上訴人
- 聯興達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佩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禎
- 被上訴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訴訟代理人
- 甘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20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72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20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