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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5號

返還加盟金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湯美玉丁蓓蓓胡宏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5號

再審原告
商品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志聿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霈溱等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9,483元(計算式:620,000+129,483=749,483),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等規定,應徵裁判費1萬2,225元,再審原告已繳納1萬2,060元,尚不足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加盟金等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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