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5號
- 再審原告
- 商品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志聿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霈溱等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9,483元(計算式:620,000+129,483=749,483),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等規定,應徵裁判費1萬2,225元,再審原告已繳納1萬2,060元,尚不足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