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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陳松張靜女賴惠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號

上訴人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法定代理人
CARLO C. DE ASIS
被上訴人
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旗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視同上訴人 FREIGHT MANAGEMENT WORLDWIDE SERVICES, INC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