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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30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蘇芹英陳靜芬游悅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309號

上訴人
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明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複代理人
潘俞樺律師
被上訴人
李鈺嘉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黃振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309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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