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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3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郭瑞蘭許純芳方彬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74號

上訴人
智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裕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律師
被上訴人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王駿東

      李育明

      王其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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