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1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18號
- 上訴人
- 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元龍
- 訴訟代理人
- 曾孝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信憲律師
- 被上訴人
- 元氣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惠香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惠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帝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18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