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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吳燁山林俊廷王漢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31號

上訴人
葳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炎村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被上訴人
領域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作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賴炎村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事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判決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金枝,於本院判決送達後,其法定代理人因變更為賴炎村而發生當然停止事由,有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則賴炎村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3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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