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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8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梁玉芬汪智陽蔡和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8號

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248 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前於審理多件事件時,經伊聲請迴避,卻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迴避,復又審理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248 號事件,顯有未當,爰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3 年5 月16日提出聲請狀,對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248 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惟查,前開事件業已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此有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248 號民事裁定在卷可佐,則前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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