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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72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邦豪黃雯惠朱漢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772號

上訴人
漢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朱雯彥律師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盛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堯明
法定代理人
莊淑珍
被上訴人
鄭允懷
被上訴人
楊明昌
被上訴人
張宜靜
被上訴人
鄭懿芳
被上訴人
詹平順
被上訴人
吳明勳
被上訴人
張志光
被上訴人
張永利
被上訴人
林明麗
被上訴人
蘇建民
被上訴人
何承恩
被上訴人
周穎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晏菁律師
視同上訴人 社團法人新竹縣竹東鎮放翁清境生活文化促進會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視同上訴人盛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鍾堯明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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