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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0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楊絮雲邱育佩曾部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08號

上訴人
水沙蓮休閒渡假村興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戴瑞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被上訴人
松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08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