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葳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炎村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謨律師
- 被上訴人
- 領域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作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賴炎村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事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判決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金枝,於本院判決送達後,其法定代理人因變更為賴炎村而發生當然停止事由,有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則賴炎村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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