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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李媛媛陳心婷陳婷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02號

上訴人
陳碧霞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曉雯律師
被上訴人
詹慕山
訴訟代理人
陳俊志
被上訴人
禾碩不動產有限公司(原名禾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奕謙
被上訴人
王崇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5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之附表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0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