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0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02號
- 上訴人
- 陳碧霞
- 訴訟代理人
- 周金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雯律師
- 被上訴人
- 詹慕山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志
- 被上訴人
- 禾碩不動產有限公司(原名禾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奕謙
- 被上訴人
- 王崇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5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之附表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