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5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856號
- 上訴人
- 泰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男
- 訴訟代理人
- 林耀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貞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衍鋒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溫枝發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856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