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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玉完呂淑玲匡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請人
施明德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幸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六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3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與整理本案事實,以撰寫書狀與擬定訴訟攻防策略,爰聲請交付民國105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3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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