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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傅中樂林玉珮陳清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66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8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倒數第六行關於以「618,650元」成立訴訟上和解之記載,應更正為「58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6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