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9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雅玲王漢章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930號

上訴人
陳聰傑
被上訴人
黃斐楓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有關聲請訴訟救助程序中為訴之駁回禁止之規定,既僅侷限於第一審法院不得為之,且將條次編列於總則編規定,參諸其立法說明理由,自屬有意排除第二審程序而不得適用(最高法院8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該院98年度台抗字第875號裁定採相同見解)。是以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前開訴訟救助裁定雖未確定,第二審法院仍得以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而駁回該事件。

二、經查:

㈠上訴人於本院民國(下同)108年3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另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及自擴張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10頁筆錄)。本院當庭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2萬526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此部分訴訟(見同卷第211頁筆錄)。

㈡上訴人就前開追加之訴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見本院卷第210頁筆錄),嗣經本院108年3月29日108年度聲字第11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217-219頁裁定書)。上訴人固然於106年4月15日對前述裁定抗告,惟依首揭說明,不影響本院108年3月21日補費裁定之效力。茲因抗告人迄未補正裁判費2萬5260元,亦有本院108年4月22日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1頁)。是以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93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