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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5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彭昭芬丁蓓蓓蕭錫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37號

上訴人
李建泰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上訴人
李美琴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尤柏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53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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