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5號

抗告人
張永富
代理人
李淑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碧珠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碧珠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0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對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9,700元(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9,700元,反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3項規定及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自91年2月8日起實施;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不逾150萬元,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應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難謂為合法。雖本院裁定正本誤載為得抗告,仍不因裁定正本記載錯誤,而認得提起抗告,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