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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57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彭昭芬丁蓓蓓蕭錫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72號

上訴人
陳炯榮
上訴人
兼 訴 訟
代理人
張玉芬
被上訴人
江廂羚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57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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