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0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805號
- 上訴人
- 游寶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豐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本息之判決,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萬2,880元,尚欠6,440元(計算式:19320-12880=6440)。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