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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彭昭芬丁蓓蓓蕭錫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805號

上訴人
游寶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豐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本息之判決,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萬2,880元,尚欠6,440元(計算式:19320-12880=6440)。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0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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