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20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208號
- 抗告人
- 鄒玉芳
上列抗告人因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與廖婉廷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第110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法院審理106年度訴字第1104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通知抗告人於民國106年7月10日下午3時50分到場作證,該通知於同年6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62頁),抗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原法院乃以裁定處抗告人罰鍰2萬元,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雖稱:伊於該日有其他要事,又不諳請假程序,致未能如期到庭等語,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難認其未遵期到場有正當理由。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