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康保呈
- 訴訟代理人
- 何燈旗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紫雲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83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消費借貸款爭議,係以兩造間所涉及「本院106年度上字第83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訴訟」之法律關係為其依據;且兩造均主張本件應裁定停止訴訟(見本院卷㈡第202頁筆錄)。是以在該件訴訟終結以前,自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