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815號
- 上訴人
- 東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屏
- 訴訟代理人
- 林嫦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鴻奎律師
- 上訴人
- 黃耀海
- 被上訴人
- 台北圓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民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峻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臺北圓山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圓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