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8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麗芬邱蓮華林純如

上訴人
東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屏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複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上訴人
黃耀海
被上訴人
台北圓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偉民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臺北圓山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圓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1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