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 法定代理人高繼祖
- 上訴人謝依萍
- 被上訴人鼎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游在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39號上 訴 人 謝依萍 顏宏麟 利信宏 吳富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上訴人 鼎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繼祖 被上訴人 游在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寧律師 房佑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所為 判決,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關於被上訴人「鼎茂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更正為「鼎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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