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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339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39號

上訴人
謝依萍
上訴人
顏宏麟
上訴人
利信宏
上訴人
吳富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立心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桓甫律師
被上訴人
鼎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繼祖
被上訴人
游在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寧律師

      房佑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所為判決,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關於被上訴人「鼎茂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更正為「鼎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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