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 法定代理人
    高繼祖

  • 上訴人
    謝依萍
  • 被上訴人
    鼎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游在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39號上 訴 人 謝依萍 顏宏麟 利信宏 吳富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上訴人  鼎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繼祖 被上訴人  游在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寧律師 房佑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所為 判決,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關於被上訴人「鼎茂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更正為「鼎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楊璧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