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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4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鍾任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43號

抗告人
中華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91號裁定提起抗告,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43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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