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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0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雅玲林玉蕙吳燁山

上訴人
康保呈
訴訟代理人
何燈旗律師
被上訴人
林紫雲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83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消費借貸款爭議,係以兩造間所涉及「本院106年度上字第83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訴訟」之法律關係為其依據;且兩造均主張本件應裁定停止訴訟(見本院卷㈡第202頁筆錄)。是以在該件訴訟終結以前,自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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