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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魏麗娟朱耀平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9號

聲請人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辰冬
訴訟代理人
楊敬先律師

      郭心瑛律師

      葉伊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虹強工程有限公司、余慶飛即長祐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108年1月8日準備程序更正後之筆錄記載仍無法完整呈現開庭狀況,恐將影響聲請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有確認筆錄記載正確性之必要,本件亦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3項之涉及國家機密或依法應保密之情形,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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