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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嘉烈邱琦陳筱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請人
楊育斌
兼法定代理人
楊智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誼瑄等間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05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上字第一0五四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05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為準備言詞辯論,有必要聽取民國107 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錄音內容,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105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且該事件現繫屬於本院,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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