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1號
- 聲請人
- 楊育斌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智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誼瑄等間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05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上字第一0五四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05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為準備言詞辯論,有必要聽取民國107 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錄音內容,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105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且該事件現繫屬於本院,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