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1號
- 聲請人
- 李永裕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6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6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被上訴人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去村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徐翊銘為輔助該事件上訴人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特公司)之參加人。聲請人受神去村公司委任對徐翊銘等人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3552號詐欺等案件偵查中,因神去村公司與徐翊銘就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國108年4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庭過程有所爭執,為釐清事實真相,爰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雖於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為神去村公司之訴訟代理人,然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已於108年5月10日因凱特公司撤回上訴而終結,有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則聲請人為神去村公司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即因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而消滅,聲請人已非依法得聲請閱覽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之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