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243號
- 再抗告人
- 邱淑娟
- 代理人
- 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悟覺妙天(原名黃明亮)、王靜華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24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若逾期提起,為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24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本件裁定業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送達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77頁),再抗告期間算至同年月30日即已屆滿,再抗告人遲至109年11月2日始提起再抗告(此參假扣押再抗告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日期即明),顯已逾再抗告期間,揆諸上開說明,即有未合,其再抗告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