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1473號
- 上訴人
- 黃烈明
- 上訴人
- 林麗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凱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奕聰律師
- 被上訴人
- 郭新政
- 被上訴人
- 盛竹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梅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501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等為夫妻,上訴人黃烈明曾擔任已故臺北市議員李新之文山區競選總部及服務處執行長,上訴人林麗君為李新之義妹,亦曾擔任李新之文山區婦女後援會會長;被上訴人郭新政曾為李新之女友,被上訴人盛竹如為臺灣地區資深主播、記者、製作人及節目主持人。李新於民國106年9月28日不幸墜樓往生,伊等雖曾於同日至案發現場,惟林麗君並無假冒郭新政之情事,事後得知遭蘋果日報誤認為郭新政後,亦即刻要求更正,並經蘋果日報於106年9月30日刊登道歉啟事(下稱蘋果日報道歉啟事)。詎料被上訴人竟自107年9月26日起陸續在影音分享軟體YouTube(下稱YouTube網站)、郭新政經營之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誰摔死了李新」粉絲專頁(下稱系爭粉絲專頁)中散布由郭新政出資製作、盛竹如擔任旁白,內含伊等照片、姓名、婚姻等個人隱私資料之「誰摔死了李新」各段系列影片(part1~part9,下合稱系爭影片),共同不實指摘伊等如附表一所示內容;郭新政復於108年1月29日舉辦其出資製作發行內有伊等前開個人隱私資料之「誰摔死了李新?!」一書(下稱系爭書籍)簽書會並公開販售,不實指摘伊等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使觀看系爭影片、書籍之不特定多數人誤認伊等共謀由林麗君假冒郭新政,並與系爭影片、書籍中所提及之訴外人沈家民、馬彥光、彭尚遠、嚴嘉慧、馬聖齋、田金蓮、黃昭順、羅淑蕾、黃敏惠、劉淑玲(下合稱沈家民等人)一同害死李新,被上訴人自係因故意或過失共同以系爭影片、郭新政因故意或過失以系爭書籍不法侵害伊等之隱私權、名譽權,均屬情節重大等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依序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郭新政給付伊等每人各新臺幣(下同)250萬元、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及請求郭新政撤除在YouTube網站、系爭粉絲專頁中所散布之系爭影片其中第1、3、6至8集,暨請求被上訴人於YouTube網站、系爭粉絲專頁刊登如附件1所示之道歉聲明啟事,且不得撤除(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各250萬元;郭新政應給付上訴人各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郭新政應撤除其散布在YouTube網站及系爭粉絲專頁中之系爭影片第1、3、6至8集。㈣被上訴人應在YouTube網站及系爭粉絲專頁內刊登如附件1內容所示之道歉聲明啟事,且不得撤除。㈤第2項部分,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均與李新認識已久,明知郭新政為李新之女友,惟上訴人於事發當日至李新墜樓現場時,面對包含TVBS新聞臺(下稱TVBS)在內之大批跟追記者,詢問林麗君是否為郭新政時竟均未予澄清更正,藉此製造當日人不在國內之郭新政到場之假象,事後並經各大媒體爭相報導,致使社會大眾誤認李新之死和其與郭新政之感情因素有關,郭新政之名譽因此受到嚴重侵害。上訴人事後亦未向包含TVBS在內之當日到場採訪媒體澄清,郭新政係於本件訴訟中始知蘋果日報曾於106年9月30日刊登蘋果日報道歉啟事,因媒體報導傳播力道極強,閱讀大眾印象不易扭轉,郭新政為維護自身清白,本於主觀上之合理懷疑而製作系爭影片、書籍以還原真相,且內容係以提問之方式質疑上訴人,並未指涉上訴人與沈家民等人共謀害死李新,並屬郭新政以其自身經歷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適當評論,不具不法性;盛竹如於詳閱郭新政提供之入出境證明資料、上訴人於案發當日在現場經媒體報導之光碟影片並查證後,乃應郭新政之邀擔任系爭影片之旁白,就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評論,亦不構成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另被上訴人於系爭影片、郭新政於系爭書籍所引用之上訴人照片、姓名、婚姻等個人資料,均屬上訴人自行於社群媒體公開或伊自公開管道取得者,亦不構成對上訴人隱私權之不法侵害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可參)。本件被上訴人自107年9月26日起陸續在YouTube網站、郭新政經營之系爭粉絲專頁中散布由郭新政出資製作、盛竹如擔任旁白,內含上訴人照片、姓名、婚姻等個人資料之系爭影片,藉以發表如附表一所示內容言論;郭新政復於108年1月29日舉辦其出資製作內含上訴人照片、姓名、婚姻等個人資料之系爭書籍簽書會並公開販售,藉以發表如附表二所示內容言論等情,有系爭影片、書籍、新聞報導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31、61至94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262至263頁、本院卷第61、105、199、202頁),堪認屬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前開所為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等名譽權、隱私權之侵權行為,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影片、書籍中剪輯置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上訴人照片、姓名、婚姻等個人資料,固據提出系爭影片、書籍為證(見原審卷一第31、61、67至71、77、83頁)。惟依被上訴人所提上訴人女兒、黃烈明臉書之翻拍畫面(見本院卷第111至112頁),可見被上訴人於系爭影片、書籍中所剪輯置入之上訴人個人及生活照片(見原審卷一第61、69頁、第71、77頁左側林麗君之照片、第83頁),均係經上訴人或其女兒自行公開於臉書者,另被上訴人所引用之上訴人其餘照片,亦皆取自已公開之新聞畫面截圖(見原審卷一第67頁、第71頁中間林麗君之照片及右側照片、第77頁右側林麗君之照片);黃烈明曾擔任李新之文山區競選總部、服務處執行長,林麗君則曾為李新之文山區婦女後援會會長等情,業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262頁),且觀上訴人個別與李新之合照,其等均手持李新所發載有其等姓名、受聘職稱之聘書(見原審卷一第69頁、本院卷第111頁),上訴人並於臉書所張貼兩人與女兒之合照註記:「你幸福嗎……前世情人與今世情人永……陪伴著您~」等語(見本院卷第112頁),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得悉上訴人之姓名、互為配偶關係及參與李新選舉事務之身分;至黃烈明為漢傑交通有限公司(下稱漢傑公司)、紅螞蟻交通有限公司等7家交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營業項目均包括計程車客運業,林麗君為除漢傑公司外其餘6家公司股東之事實,復有上訴人所自行提出之前開7家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卡及被上訴人於網路上查得之漢傑公司、紅螞蟻公司之公告登記資料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23至136頁、本院卷第113至115頁),均為一般人所得輕易查悉之公開資訊,被上訴人於系爭書籍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內容中揭露黃烈明與林麗君一同經營計程車行乙情,亦難認構成對其等隱私權之侵害。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此部分所為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等隱私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尚無足採。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系爭影片共同不法侵害其等名譽權部分:
⑴被上訴人先於系爭影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提問「口罩女子是誰?」,其後揭露該口罩女子及其先生分別為林麗君、黃烈明,依序擔任過李新之文山區婦女後援會執行長、文山區競選總部總幹事,並稱上訴人係意圖閃避媒體使之誤認李新女友現身現場;次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接續質疑林麗君為何要假冒郭新政並誤導媒體,以及黃烈明為何不就現場採訪媒體之提問予以澄清等節;再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指摘林麗君冒充郭新政,並以上訴人均為李新之文山區樁腳,理應與李新助理劉淑玲熟識,進而懷疑林麗君是否係依劉淑玲指示於李新墜樓現場冒充郭新政等節,經核均係陳述特定事實之言論。查被上訴人於系爭影片中所為關於上訴人互為配偶及其等與李新間關係之陳述,業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前已敘及(見三、㈠⒈),自均屬真實,不構成對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次查,郭新政於106年9月28日不在臺灣地區,有其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附於系爭書籍內為證(見系爭書籍第7頁);上訴人曾現身於李新墜樓當場,則有YouTube網站之華視新聞翻拍畫面可證(見本院卷第116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262頁、本院卷第120頁),均堪屬信實。觀TVBS記者於當日之新聞報導中以旁白表示:「外界質疑所謂的心情不好,疑似和她有關」,新聞報導畫面拍攝到有1名戴口罩圍藍色圍巾的女子在講電話,沒有回應記者的問題,畫面上並打有「李新女友郭新政」,其後記者再以旁白表示「聽到男友墜樓,李新女友也是商場強人郭新政來到現場,戴著口罩靜靜地在現場看著,兩人交往其實常會一起出現在公開場合」等語之事實,業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於107年度他字第12813號郭新政告訴林麗君妨害名譽事件(下稱刑案)中所為之勘驗筆錄為證(見臺北地檢107年度他字第12813號卷第22至23頁),林麗君亦坦認前開新聞畫面中之女子即係其本人(見臺北地檢107年度他字第12813號卷第23頁),再參以證人即TVBS採訪記者李香儀於刑案中證稱:伊於106年9月28日前往李新墜樓地點採訪,上開新聞畫面中戴著口罩圍藍色圍巾的女子(即林麗君)突然出現在現場,伊聽到有人說「他女朋友在那裡」,伊跟其他記者就想上前採訪她,但如畫面所示,她在講電話沒有回應伊等問題,後來她要坐上1臺計程車,她旁邊有2名男子陪同,伊等記者就問她「是郭小姐嗎」,但她沒有回應只有說「不好意思」,伊等有繼續追問她是郭小姐嗎?旁邊有一男子就說「她就是」,伊等才會認為她可能是李新之女友郭新政等語(見臺北地檢107年度他字第12813號卷第64頁),以及證人即TVBS攝影記者柳中屏所證:伊當時與證人李香儀一同前往採訪,到達時已有很多記者,有別臺記者在現場喊「他女友」,所以伊等就跟著拍攝她(即林麗君),有人問她「是郭小姐?」,她應該會否認,但如同上開新聞畫面顯示,她卻都無回應,她當時旁邊好像還有其他人陪同她,但伊印象中其他人也沒有替她否認等語(見臺北地檢107年度他字第12813號卷第65至66頁),可見事發當日林麗君確戴口罩出現在李新墜樓現場,並遭包含TVBS在內之現場採訪媒體誤認為郭新政,惟上訴人當場均未就此積極否認或明確澄清;縱事後得知林麗君遭蘋果日報誤認為郭新政後曾經要求更正,有蘋果日報道歉啟事可憑(見原審卷一第41頁),惟其等未主動告知郭新政此節,難認郭新政於散布系爭影片時已知或可得而知上訴人前開澄清舉動。再觀上訴人均為李新之文山區選務活動重要幹部,且自陳認識李新助理劉淑玲(見原審卷一第10至11頁),郭新政基於前開客觀事證,以及其於系爭影片、書籍內所陳與劉淑玲相處不睦之個人親身經歷,主觀上認定上訴人於事發現場未就林麗君遭媒體誤認之事即刻澄清乙情有異,且其等應與劉淑玲熟識,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當時人不在國內之自己係遭上訴人共謀由林麗君假冒身分出現在李新墜樓現場,並以提問方式質疑是否為劉淑玲所指示,因而為此部分言論,依上說明,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盛竹如係查證郭新政所提前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上訴人經新聞臺報導之畫面資料後,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相信郭新政所述事實為真,乃按照郭新政提供之臺詞、文稿於系爭影片中擔任旁白而為前開陳述,自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不法性。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就前開言論對其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無理由。
⑵被上訴人於系爭影片如附表一編號2、4至5所示部分,將上訴人與沈家民等人(編號2部分僅上訴人與沈家民、馬彥光、彭尚遠、嚴嘉慧、黃昭順、羅淑蕾)之黑白照片併排陳列於同一影像畫面中,並由被上訴人為旁白,發表如附表一編號4至5所示之言論,參以系爭影片既名為「誰摔死了李新」,而被上訴人所指稱:「這一群人太可惡了,各懷不同的目的,但是卻在同一個時空,對李新痛下殺手,實在是玩得太過火了,玩出了人命,摔死了新哥,最後乾脆一不作二不休,再找一個人來假扮我,把所有的罪過轉嫁給我,來個死無對證!」之旁白內容,均在論述被上訴人主觀上所認沈家民等人如何致李新走上輕生墜樓之路,則被上訴人辯稱其等僅係將上訴人與沈家民等人之照片併列,未指涉上訴人「摔死李新」云云,固無可採,惟被上訴人前述指摘,應同屬其等基於主觀上價值判斷後所為李新之死亦與上訴人相關之意見表達;觀李新生前為臺北市議員,係參與公共事務之政治人物,其墜樓事件是否係因其承受政商不當壓力所致,當與公共利益有關,自應受社會監督,為可受公評之事項。被上訴人基於前開其等所確信上訴人疑似受劉淑玲指示,共謀由林麗君至事發現場冒充郭新政等情,以及郭新政於系爭影片、書籍中所列足使被上訴人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李新之死與沈家民等人相關之客觀事證,而為上述指摘李新之死與上訴人相關之意見表達,並非立基於全然不實之事實;又被上訴人發表前開與上訴人相關部分之言論時,其用語多以提問之方式為之,亦無純屬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之謾罵言語,且衡以是時各大新聞媒體因誤認到場之林麗君為郭新政而競相報導,惟上訴人僅向蘋果日報更正澄清,顯難有效扭轉社會大眾於觀看新聞報導後,對郭新政所形成其與李新之感情因素與李新墜樓事件相關之負面刻板印象,則被上訴人透過YouTube網站、系爭粉絲專頁上散布系爭影片,藉以達於與新聞媒體相當之澄清傳播效果,並非專以毀損上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且其手段亦非顯屬輕重失衡,應認係就可受公評事項基於善意所為之合理評論,更為郭新政自辯、自衛其名譽權所必要,依前說明,難謂有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不法性;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就此部分言論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屬無據。
⒊上訴人主張郭新政以系爭書籍不法侵害其等名譽權部分:
⑴郭新政於108年1月29日舉辦其出資製作發行之系爭書籍簽書會並公開販售,於系爭書籍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部分,陳述於李新墜樓當日至事發現場之口罩女子為林麗君,與黃烈明為配偶關係且一同經營計程車行,兩人並均為李新之文山區選務活動重要幹部;又敘及事發當日林麗君經媒體記者追問其是否為郭小姐時,與黃烈明均未當場就此積極澄清,進而指摘上訴人有使新聞媒體誤認李新女友現身現場之意圖,並質疑是否係劉淑玲所指使等情,依前所述(三、㈠⒉⑴),均係郭新政基於其當日不在國內、前開新聞報導所顯示林麗君在現場已遭新聞媒體誤認為郭新政,上訴人卻均未當場向媒體澄清等客觀事證,以及其於系爭影片、書籍內所陳與劉淑玲相處不睦之個人親身經歷,就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上訴人雖於107年12月9日出具聲明書,澄清林麗君未於李新墜樓現場假冒郭新政(見原審卷一第43至53頁),然上訴人未證明該聲明書經網友轉載至系爭粉絲專頁之確切時間;上訴人於107年12月10日刑案偵查中庭呈蘋果日報道歉啟事及前開聲明書,固有當日訊問筆錄可證(見臺北地檢107年度他字第12813號卷第23頁),但郭新政否認是時已知悉蘋果日報道歉啟事及前開聲明書內容,而依前開訊問筆錄之記載,亦確未見檢察官當庭提示該等文件予郭新政或其告訴代理人閱覽之情(見臺北地檢107年度他字第12813號卷第21至24頁),且郭新政既已就其主觀上認定林麗君假冒乙事訴諸司法調查,亦難認其未積極於司法程序外自行查證上訴人澄清情事有何故意或過失,是上訴人主張郭新政已知或可得而知蘋果日報道歉啟事及前開聲明書內容,仍於108年1月29日發行系爭書籍並公開販售云云,尚難採信。從而,郭新政就此部分所為言論,即不構成侵權行為,無庸對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⑵郭新政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系爭書籍封面書名「誰摔死了李新?!」下方將上訴人與沈家民、羅淑蕾、黃昭順、馬彥光、嚴嘉慧、彭尚遠、劉淑玲等人之黑白照片併排陳列,復於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部分自製上訴人與沈家民等人之關係樹狀圖,再於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部分以「爭權!爭錢!爭情!」為副標題,發表「自古多少人,就是敗在這權/錢/情的“死亡金三角”上……這一群人各懷不同的目的,但是卻在同一個時空,對李新痛下殺手,實在是玩得太過火玩出了人命摔死了李新,最後乾脆一不作二不休,再找一個人來假扮郭新政,把所有的罪轉嫁給她,來個死無對證!…」之言論,觀郭新政此部分言論無非重申前開其以系爭影片所表達意見之內容(見三、㈠⒉⑵),堪認亦係郭新政基於其所確信前述非屬全然不實之事實,就李新之死之可受公評事項所為之意見表達,其用詞亦非純屬謾罵,應屬合理評論;且郭新政出版販售系爭書籍之行為亦可認係其為達扭轉社會大眾於觀看新聞報導後對其所生之負面形象,為自辯、自衛其名譽權所為之必要手段,難認係基於惡意所為,自亦不構成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㈡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各250萬元、郭新政給付上訴人各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求郭新政撤除在YouTube網站、系爭粉絲專頁中所散布之系爭影片其中第1、3、6至8集,暨請求被上訴人在YouTube網站、系爭粉絲專頁刊登如附件1所示之道歉聲明啟事,且不得撤除,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略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附表一(「誰摔死了李新」系列影片)
附表二(「誰摔死了李新?!」書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集數 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 上訴人請求賠償金額 (新臺幣) 1 Part1 0:33(文字標題)「口罩女子是誰?」 2:15(剪輯上訴人之生活照) 2:35(剪輯林麗君與李新之合照,輔以盛竹如旁白)揭露口罩女子為林麗君,擔任過李新文山區婦女後援會執行長。 2:40 (剪輯黃烈明與李新之合照,輔以盛竹如旁白)介紹林麗君的先生為黃烈明,擔任過李新文山區競選總部總幹事。 2:55 (盛竹如旁白)以他們夫妻的關係並沒有閃躲必要,顯然這一群人意圖讓媒體誤認李新女友現身現場… 1.黃烈明部分: A.侵害隱私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黃烈明20萬元。 B.侵害名譽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黃烈明20萬元。 2. 林麗君部分: A.侵害隱私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林麗君20萬元。 B.侵害名譽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林麗君20萬元。 2 Part3 11:00(剪輯林麗君照片,輔以盛竹如旁白)林麗君,你為何要假扮郭新政,誤導媒體,到底是誰指使你的? 11:07 (剪輯黃烈明照片,輔以盛竹如旁白)黃烈明,你的太太被媒體追問,你為何不澄清? 11:51 (剪輯上訴人、沈家民、馬彥光、彭尚遠、嚴嘉慧、黃昭順、羅淑蕾共8個人黑白照片併排陳列於同一個影像畫面中) 1.黃烈明部分: A.侵害隱私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黃烈明10萬元。 B.侵害名譽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黃烈明30萬元。 2.林麗君部分: A.侵害隱私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林麗君10萬元。 B.侵害名譽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林麗君30萬元。 3 Part6 8:00 (盛竹如旁白)開始介紹摔死李新的第三塊拼圖為「情」(前二塊拼圖分別為「錢(珠寶)」、「權(國民黨黨主席)」),並指關鍵人為李新議員之劉淑玲助理。 12:47(剪輯上訴人與李新之合照,輔以盛竹如旁白)大家還記得李新墜樓當天冒充郭新政的林麗君嗎?林麗君跟她的先生黃烈明都是李新在文山區的樁腳,所以想當然爾也跟劉淑玲很熟,難道,林麗君的出現也是她(指劉淑玲)安排的? 1.黃烈明部分: A.侵害隱私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黃烈明10萬元。 B.侵害名譽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黃烈明30萬元。 2.林麗君部分: A.侵害隱私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林麗君10萬元。 B.侵害名譽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林麗君30萬元。 4 Part7 5:42 (剪輯上訴人、沈家民等人照片併排陳列於同一個影像畫面中,輔以郭新政旁白)「這一群人太可惡了,各懷不同的目的,但是卻在同一個時空,對李新痛下殺手,實在是玩得太過火了,玩出了人命,摔死了新哥,最後乾脆一不作二不休,再找一個人來假扮我,把所有的罪過轉嫁給我,來個死無對證!」 1.黃烈明部分: A.侵害隱私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黃烈明10萬元。 B.侵害名譽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黃烈明60萬元。 2.林麗君部分: A.侵害隱私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林麗君10萬元。 B.侵害名譽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林麗君60萬元。 5 Part8 5:02 (剪輯上訴人、沈家民等人照片併排陳列於同一個影像),再由被上訴人旁白的內容暗指這12人共謀害死李新。 1.黃烈明部分: A.侵害隱私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黃烈明10萬元。 B.侵害名譽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黃烈明50萬元。 2.林麗君部分: A.侵害隱私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林麗君10萬元。 B.侵害名譽權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林麗君50萬元。 編號 頁數 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 上訴人請求賠償數額 1 封面 封面書名「誰摔死了李新?!」輔以封面下方將上訴人、沈家民、羅淑蕾、黃昭順、馬彥光、嚴嘉慧、彭尚遠、劉淑玲等人之黑白照片併排陳列。 侵害隱私權部分,郭新政應賠償上訴人各15萬元。 侵害名譽權部分,郭新政應賠償上訴人各35萬元。 2 第7頁 以神秘的口罩女子為副標題,輔以TVBS無線新聞台錯誤報導林麗君為李新女友郭新政之電視畫面截圖,並於書中以文字刻意敘述:「…記者追問,直呼她郭小姐,但口罩女子的現場行為非常不尋常,她持手機邊說邊在現場不停的繞圈逗留,不管媒體如何追問她都不理!她戴口罩,低頭講手機,神色匆忙刻意閃躲,讓人感覺她必定身分敏感特殊不想被人認出!她是誰?她和李新有什麼關係?」 3 第8頁 以口罩女子到底是誰?為副標題,輔以林麗君與李新之合照,並於書中以文字敘述:「她叫林麗君,擔任過李新文山婦女後援會執行長!她的先生黃烈明,也擔任過李新文山競選總部總幹事,夫妻開了一家“漢傑”計程車行!以她們夫妻和李新的關係實在看不出有何閃躲必要,但當天許多人簇擁著她,儼然就像是某某夫人的架!而當媒體追問林麗君時,身為老公,黃烈明也應該出面澄清才對,可是兩人都沒有!!」 4 第9頁 以神秘的口罩女子為副標題,左上角輔以林麗君之生活照及TVBS無線新聞台之電視畫面截圖,右側則輔以原告黃烈明為主之三立無線新聞臺之電視畫面截圖2張,並於書中以文字敘述:「請看這張照片中的女子,和口罩女子神似,再比對照片中女子的手錶,也是同一款式。顯然這一群人意圖讓媒體誤認李新女友現身現場,原因為何?用意何在?背後是否有人指使?李新墜樓和他們有關嗎?」 5 第121頁 以安排口罩女子為副標題,輔以林麗君之生活照及TVBS無線新聞台之電視畫面截圖,並於書中以文字敘述:「大家還記得李新墜樓當天,冒充郭新政的口罩女子林麗君嗎?林麗君和她的先生都是李新文山區的樁腳,所以想當然爾也和劉淑玲很熟,照理說林麗君不會故意出現在現場製造謀體的誤解,除非有人指使,這人是劉淑玲嗎?」。 6 第126頁 第127頁 以爭權!爭錢!爭情!為副標題,並於書中以文字敘述:「自古多少人,就是敗在這權/錢/情的“死亡金三角”上……這一群人各懷不同的目的,但是卻在同一個時空,對李新痛下殺手,實在是玩得太過火玩出了人命摔死了李新,最後乾脆一不作二不休,再找一個人來假扮郭新政,把所有的罪轉嫁給她,來個死無對證!……」。 7 第128頁 將「黃烈明(文山樁腳)」、「林麗君(黃烈明妻)」等文字及沈家民等人之人名及照片,以樹狀圖方式同時編排陳列於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