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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243號

假扣押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容正紀文惠劉素如

再抗告人
邱淑娟
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悟覺妙天(原名黃明亮)、王靜華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24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若逾期提起,為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24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本件裁定業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送達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77頁),再抗告期間算至同年月30日即已屆滿,再抗告人遲至109年11月2日始提起再抗告(此參假扣押再抗告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日期即明),顯已逾再抗告期間,揆諸上開說明,即有未合,其再抗告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24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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