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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翠華譚德周蔡惠琪

上訴人
耀德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帝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

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

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

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鳳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1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

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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