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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660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昆霖林翠華蔡惠琪

上訴人
皇翔歡喜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堅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被上訴人
家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康
訴訟代理人
江宗恆律師

田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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