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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7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光釗游悅晨江春瑩

上訴人
謝長廷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房彥輝律師
被上訴人
羅智強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5年起擔任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於107年9月4日,燕子強颱侵襲日本關西機場,造成我國數十位民眾滯留關西機場。國內網路論壇「PTT」八卦版於同年月6日經帳號「idcc」之人發表:大陸地區駐阪總領館派接駁車接送滯留機場民眾,臺灣地區民眾上車需承認係中國人,且民眾撥打大阪處急難救助專線卻遭人員冷漠、訕笑以對等假新聞(下稱系爭事件)。嗣於同年月14日,大阪處處長蘇啟誠自縊身亡。被上訴人未經查證,即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其管理之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分別發表如附表「內容」欄所示文字(下各稱系爭言論1至3),致使伊之社會評價、名譽均受到嚴重貶損,就系爭言論1至3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就系爭言論1至3給付伊100萬元本息,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所為系爭言論1至3,均係就社會重大矚目案件表達個人意見,且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評論,上訴人歷任政府要職,並為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本應接受社會大眾檢視及批評。又倘認為伊所為系爭言論1至3屬事實陳述,則伊所述均為事實,即上訴人將媒體責難、壓力全面引導至大阪辦事處,訴外人蘇啟誠係受上級壓力,強令其提出檢討報告不甘受辱而輕生,伊當時亦閱覽各媒體報導,已盡查證之責任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自105年起擔任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迄今。

㈡被上訴人於107年11月24日當選臺北市議會第13屆市議員。

㈢被上訴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其管理之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分別發表如附表「內容」欄所示文字。

㈣於107年9月4日,燕子強颱侵襲日本關西機場,造成我國數十位民眾滯留關西機場。國內網路論壇「PTT」八卦版於同年月6日經帳號「idcc」之人發表:大陸地區駐阪總領館派接駁車接送滯留機場民眾,臺灣地區民眾上車需承認係中國人,且民眾撥打大阪處急難救助專線卻遭人員冷漠、訕笑以對等語,該文章內容為假新聞。

㈤於107年9月14日,大阪處處長蘇啟誠自縊身亡。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上訴人主張系爭言論1至3與事實不符,且被上訴人未盡合理查證義務等語。查:

⒈上訴人主張其對大阪辦事處並無指揮監督之權,指揮大阪辦事處核屬外交部之權限等語,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為臺北駐日經濟文化表處代表,對大阪辦事處有指揮監督之權等語。按駐外機構館長、副館長之職務範圍及其指揮監督權責如下:二、總領事館、領事館、辦事處館長承外交部之命,辦理我國與轄區內國家或地區間之外交業務及外交部指定之其他業務,並受我國在駐在國所設大使館、代表處館長之指揮監督;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依上開通則,大阪辦事處自受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之上訴人指揮監督。另證人即時任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行政組組長兼代表室主任張瑞麟結證述:「……辦事處有他的轄區,有指揮監督的權限,平常 各自遂行業務,但如果辦事處有遇到重大災害或無法單獨 因應的時候,駐日代表處的角色就是主動聯繫,必要時提 供人力及物資的協助。……」等語(見本院卷第133頁),證人即前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襄左大使郭仲熙結證稱:「……就我們的常識判斷,各辦事處處長是接受駐在國代表館長指揮監督。」、「各個轄區有領務轄區的分別,為了達到行政效率,各事處還有代表處都有領務轄區的規定,譬如東京代表處就是日本關東地區,跟警察局很像,每個駐處都要在自己的轄區範圍内優先處理自己轄區的業務,如果在人員或物力上有不足,可以請求支援。如果大使認為地方不足,可以請該駐處加強,業務範圍很廣,有政務、僑務、領務事項,這些業務大使都有權力及權責可以對駐處發出指示。(問:關於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6條有規定各辦事處承外交部之命辦理我國與轄區内國家或地區内間外交事務,及外交部指定之其他業務並受我國大使館、代表處館長之指揮監督,請問這個指揮監督的範圍是否僅限於條文上所稱的外交事務?是否包含急難救助?)當然包括,總指揮是外交部,這跟警政系統一樣,警政署之下還有各地的分局。」等語(見本院卷第139至140頁),再依監察院108年外調字第2號報告記載:「外交部吳釗燮部長於本院詢問時表示:⑴以我之前任駐美代表的經驗來講,原來傳統上是由各處直接對外交部沒錯,而我任時,也有特別強化代表處對各辦事處之間的協調。謝代表說的人事權不在他,確實是沒錯的。但是以謝代表的職位及身分,要負責督導指揮都是沒問題的。而近期有關相關的人事調動,我也先跟謝代表事先討論,相關的人事安排好不好,希望也能尊重到他的意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60頁),復審酌大阪辦事處於107年9月10日發出檢附附件「處理強颱燕子疏失檢討報告」電報予外交部,並分電駐日本代表處,有駐大阪辦事處電報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84頁),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固未收到該電報,有電報檔案資料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90頁),然互核證人張瑞麟、郭仲熙證述及外交部長吳釗燮於監察院調查時所述,併審酌上開檢討報告分電予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之作法,益徵被上訴人抗辯大阪辦事處受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之上訴人指揮監督,核屬有據。

⒉被上訴人抗辯燕子強颱侵襲日本關西機場後,媒體紛紛報導系爭事件等語。查,三立新聞網於107年9月6日上午9時54分報導標題「風災還吃臺灣人夠夠!中大使館:自認中國人可上車」,内文:「日本關西國際機場因受到燕子颱風侵襲,導致聯外橋樑毁損、大批旅客受困等待運送。中國駐當地使館在昨(5)日派出專車接出受困中國旅客,結果竟要同樣受困的臺灣旅客自稱中國人,就可搭乘專車離開!大陸媒體「觀察者網」報導,中國駐大阪總領事館5日派車輸運750名受困中國旅客;報導提到,中國遊客說,平常在國内感受不到的,這次親親切切的體會到了,在這個時候國家對你的重要性有多大。報導還提到,這次撤離過程中還有一個插曲。『有人發朋友圈稱,滯留旅客中也有一些臺灣同胞,詢問能不能一起上車,得到的答案是--覺得自己是中國人就能上車』,中國網友還說,這就是強大的中國力量,明顯吃臺灣人夠夠!」等語、Yahoo奇摩新聞於107年9月6日上午10時轉載上開三立新聞網報導,將標題修改為「硬欺臺灣!中使館:自認中國人可上車」等語,有新聞報導可參(見原審卷一第694至696頁)。又yahoo新聞107年9月9日報導標題:「背黑鍋?謝長廷挨轟地震無作為綠營:大阪辦事處的錯」,內文:「日本關西地區才受到颱風侵襲,緊接著北海道又發生強震,造成許多台灣旅客滯留當地無法返台,引爆外界怒火,紛紛砲轟駐日代表謝長廷毫無作為。不過,有民進黨人士反嗆『此次問題最大的是大阪辦事處』……」等語、中時新聞網於同日報導標題:「為謝長廷抱屈!綠營人士急切割:問題在大阪辦事處處長身上?」,內文:「據《聯合報》報導,一位不具名民進黨人士認為這是體制問題,不是謝長廷的問題,因為各辦事處處長是外交任命,是公務員常任文官,考績為外交部所管,不為謝長廷所管,因此只要出事也不會通知駐日代表……」、「民進黨立委蔡適應認為這次淹水是大阪辦事處神經慢辦拍,該負責任,……但是只要民眾有不滿,相關單位就要檢討……」等語、蘋果新聞於107年12月20日刊登標題:「駐日外交官自殺主因被調職記過+辦事處考績丙等」,內容:「日本關西機場9月因強颱侵襲關閉,有網友造謠我駐日本大阪辦事處態度差,間接導致處長蘇啟誠不堪壓力自殺身亡。不過,《蘋果》獨家取得政府內部消息指出,蘇啟誠9月14日被發現在住家自縊身亡,原本隔日是駐日代表謝長廷預開關西機場事件檢討會,而蘇的自殺原因是前一日接到外交部一通電話,這通20幾分鐘電話內容是外交部告知蘇關西機場事件懲處内容,包括蘇被調回外交部、記一小過,並『預告』大阪辦事處全館人員今年度考績丙等。這讓蘇無法接受,印證家屬今聲明指稱蘇在開會前一天,表明『不想受到羞辱』之遺言,以死明志。」等語,並在報導中刊登蘇啟誠遺孀之聲明內容:「……⒉遺書之內容只有我們家屬看過,其中並未言及假新聞造成之壓力,而是在完成上級交代之檢討報書後,開會之前一天,表明『不想受到羞辱』之遺言,以死明志。……」等語,有上開新聞網頁存卷可考(見原審卷一第546至550、570至572頁),足見被上訴人抗辯其於發表系爭言論1至3前,系爭媒體已爭相報導系爭事件,其因此評論蘇啟誠自縊之原因與上訴人表示其無責任等語,洵屬有據。

⒊上訴人主張系爭言論1與事實不符,且被上訴人未盡合理查證義務等語,被上訴人抗辯其查閱過新聞媒體報導及「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已盡查證義務;又該言論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適當評論等語。查,大阪辦事處係受我國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指揮監督,已如上述。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啟誠於107年9月14日自縊,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蘇啟誠自縊前,國內各媒體已就大阪辦事處未派車接駁我方滯留關西機場民眾,應究責何人乙節已多日大肆報導,是以,在蘇啟誠自縊前數日,各媒體已開始排山倒海報導有關各方檢討系爭事件之責任究應由上訴人,抑或由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啟誠負責之新聞。被上訴人於蘇啟誠自縊當日,旋發表系爭言論1,在系爭言論1中表示上開新聞報導因大阪辦事處係常任文官,考績不受上訴人管制等內容與事實不符,並援引「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示上訴人係有權指揮監督大阪辦事處人員,是上訴人亦應承擔救援責任,上訴人卻表示其不負責任,終致蘇啟誠自縊之憾事產生,而評論上訴人顢頇等語,衡諸被上訴人於107年12月25日始就任第13屆臺北市議員,是被上訴人為系爭言論1至3當時並非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亦非媒體從業人員,實無從以專業或非一般管道進行查證,其以查閱各媒體報導及法規之合理查證方式,而有相當理由確信上訴人對大阪辦事處人員有指揮、監督職權,應屬非虛。再者,外交事務涉及公共事務,且系爭事件有關國人在外國安全照護,實與公共利益有關,審究被上訴人使用之文字亦尚難認已達偏激不堪之程度,依上說明,可認被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1之動機非以毀損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此部分之言論尚屬善意發表適當評論,縱批評內容令上訴人感到不快,仍屬合理評論之範疇。況上訴人積極從事政治活動,屬主動投身公共事務之公眾人物乙節,為兩造所無爭執,其行為舉止動見觀瞻,足以影響社會風氣,被上訴人基於反對黨政營政治參與者之立場發表系爭言論1,無非係為對民主政黨之紀律、風氣予以監督,雖言論內容未符上訴人期待之用字遣詞,然其目的係為監督政黨紀律,促進民主政治進步發展,應屬善意發表,難謂係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被上訴人抗辯並非無理由。

⒋上訴人主張系爭言論2、3與事實不符,且被上訴人未盡合理查證義務等語,被上訴人抗辯監察院調查報告已證實系爭言論2、3內容均符合真實,其已閱覽媒體報導後始為上開言論,其已盡查證義務,又該言論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適當評論等語。查,蘇啟誠於107年9月14日自縊後,新聞媒體大肆報導蘇啟誠遺族聲明,及外交部撥打電話予蘇啟誠、上開檢討會議,業如上述,足認被上訴人以查閱各媒體報導之合理查證方式,而有相當理由確信上訴人對大阪辦事處人員有指揮、監督職權,而外交部撥打電話予蘇啟誠及上開檢討會議令蘇啟誠感受壓力而自縊,應屬非虛。再者,外交事務涉及公共事務,與公共利益有關,外交人員因處理公務感受壓力而自縊身亡,亦難謂與公共利益無涉,被上訴人所使用之文字亦難認已達偏激不堪之程度,依上說明,可認其發表上述文字之動機非以毀損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應認此部分之言論為善意發表適當評論,是其行為不具不法性,而毋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承上所述,系爭言論1至3均不符侵權行為要件,被上訴人無須負侵權行為責任。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等語,俱屬無據,均不可採。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        間  (民  國) 內                  容   卷證頁數 1 107年9月14日 9/9日,開始有「不具名綠營人士」對媒體放話,「問題出在體制,日本各地辦事處長是公務員常任文官,考績則是外交部所管」 這是民進黨帶風向的一貫SOP 顢頇的是謝長廷,扛責推給常任文官 現在逼死了一位處長 見原審卷第一第47頁 2 107年12月21日 我曾說過,這世界上有二種鱷魚。……而大阪代表處蘇啟誠處長的輕生,讓我們看到民進黨政壇,充斥著這第二種鱷魚。一群「會掉淚的鱷魚」,吃人不吐骨頭就算了,吃了人,還大喊善哉慈悲、切莫殺生。可鄙可惡,令人憤怒!…現在,事實真相已大白:「蘇啟誠9月14日被發現在住家自縊身亡,原本隔日是駐日代表謝長廷預開關西機場事件檢討會,而蘇的自殺原因是前一日接到外交部一通電話,這通20幾分鐘電話內容是外交部告知蘇關西機場事件懲處內容,包括蘇被調回外交部、記一小過,並『預告』大阪辦事處全館人員今年度考績丙等。這讓蘇無法接受,印證家屬今聲明指稱蘇在開會前一天,表明『不想受到羞辱』之遺言,以死明志。」逼死蘇啟誠的,不是「輿論」,不是「假新聞」,就是民進黨政府、就是謝長廷! 見原審卷一第50頁 3 107年12月21日 我要說的是,逼死蘇啟誠的,不是「輿論」,不是「別人」,就是民進黨政府、就是謝長廷!……而是誰開第一槍去究責「大阪辦事處」?就是民進黨和謝長廷!……民進黨上下一片殺伐之聲,最後逼得蘇啟誠在檢討會召開前走上絕路!現在謝長廷才來掉眼淚?……一群「會掉淚的鱷魚」,吃了人,還大喊善哉慈悲、切莫殺生。能令人不怒? 見原審卷一第52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03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