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3號
- 上訴人
- 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榮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超律師
- 複代理人
- 鍾璨鴻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被上訴人
- 林再厚
- 被上訴人
- 林兆仁
- 被上訴人
- 石志行
- 被上訴人
- 黃明忠
- 被上訴人
- 黃恆君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