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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67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蔡和憲湯美玉周珮琦

聲請人
楊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上字第678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之卷宗資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0年度上字第678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卷內文書(含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3號卷,不含依職權調閱之當事人個人資料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0年度上字第678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受告知人,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明瞭系爭事件之訴訟進行程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系爭事件之上訴人宋品相(下逕稱姓名)主張訴外人吳德成前將坐落臺北縣○○市○○○段○○○○段0地號面積448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出賣予訴外人黃淑,黃淑再將其對吳德成之前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讓與宋品相配偶即訴外人宋林雪,宋品相遂在系爭土地上興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屋居住使用,而後宋林雪將其對吳德成之系爭債權讓與宋品相,嗣系爭土地登記所有權人即訴外人祭祀公業吳義對宋品相訴請拆屋還地,經法院判決祭祀公業吳義勝訴確定後,宋品相遂於系爭事件請求吳德成之全體繼承人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並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將訴訟告知黃淑之全體繼承人(見本院卷第426、427頁)。而聲請人為黃淑之繼承人(見本院卷第448頁),足認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從而其聲請閱覽及抄錄系爭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7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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