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1號
- 聲請人
-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英美等7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四五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賴英美等7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145號),為確認雙方主張記載於筆錄之正確性,以維護法律上權益,爰聲請准許交付本件民國110年1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聲請人誤載為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之當事人,其於110年9月3日聲請交付本件110年1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其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