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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蔡和憲陳瑜周珮琦

聲請人
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訴訟代理人
孫永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正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複代理人
余明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台銘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二一○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三日、一一○年十月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0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核對證人於民國110年9月3日、110年10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下稱系爭2次期日)到庭證述內容與筆錄記載之正確性,爰聲請交付系爭2次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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