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459號
- 上訴人
- 邱稚甄
- 被上訴人
- 陳浩宗
陳佳鈴
李文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指就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或所禁止之重複起訴,為同一事件者而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53條可參)。本件被上訴人陳佳鈴(下與被上訴人陳浩宗、李文佩合稱被上訴人,如單指其一則逕稱其名)所涉妨害名譽之刑事部分,固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以109年度偵字第3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上訴人雖聲請再議,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5013號駁回),然前開不起訴處分非屬民事確定之終局判決,自不生一事不再理問題,是陳佳鈴辯稱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云云,自無可採,先予敘明。
二、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前均為基隆市○○區○○○街00巷「○○○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住戶,且均加入系爭社區住戶(成員逾百人)組成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下稱系爭群組)。伊因認系爭社區帳務有帳目不符之疑慮,遂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上午在系爭群組內告知住戶,嗣經查證確認後,於同日下午在系爭群組中發表:「在查帳務時發現有一筆住戶管理費匯款3個月,並於匯款備註8/9/10月,但周總幹事登記卻寫7/8/9月。上述問題不是帳差,但是對住戶有大大影響(等於沒繳10月)周總告訴吳總,可能他打錯,當下無法解釋清楚」、「要條列在這裡並無法通知到全體住戶,我會在區大告知我查詢的結果」等內容,詎陳浩宗見狀後,竟以LINE暱稱愛德華(Edward)於同日下午4時27分、38分分別在系爭群組內張貼:「爆你老姆」、「妳說的話,大家可以聽聽看是用什麼器官發出的聲響」之文字訊息(即附表一編號1之言論);另陳佳鈴為伊樓下之住戶,雙方前因噪音問題有所爭執,詎陳佳鈴於108年11月3日晚上9時43分許,見系爭群組之其他住戶抱怨噪音時,復以LINE暱稱陳小鈴在系爭群組內張貼:「是啊,有些人不要臉講也不會聽啊,我們樓上也是,講了N遍也沒有改善」之文字訊息(即附表一編號2之言論);又李文佩於108年11月14日晚上7時17分許,見系爭群組之其他住戶討論伊發送查帳訊息一事時,亦以LINE暱稱Helen李文佩張貼:「她就是人胖有罪,愛德華大概是人帥有罪」之文字訊息(即附表一編號3之言論)。而被上訴人上開以嘲諷、暗喻等方式對伊為人身攻擊、公然侮辱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已嚴重侵害伊之名譽,致伊身心受有相當痛苦,伊自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條規定,求為命陳浩宗、陳佳鈴、李文佩依序給付伊新臺幣(下同)6萬、2萬元、2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依附表二所示之執行方法刊登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聲明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
(一)陳浩宗部分:上訴人前因未當選系爭社區108年管理委員等細故,在系爭群組內質疑時任主任委員之伊處理社區帳務有問題,並以「若要人不知 除非己莫為」暗指伊及其他管理委員操守不佳,伊即要求上訴人公布查帳結果及問題項目,上訴人卻回覆「非常抱歉,在此收回」,伊遂模仿周星馳電影「九品芝麻官」之對白「爆你老姆,在此收回」以回應上訴人無端指控然後收回之行為,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另「妳說的話,大家可以聽聽看是用什麼器官發出聲響」,則係為回應上訴人不斷指控伊於系爭群組說髒話,及上訴人在社區公共議題上小題大作或「雷聲大,雨點小」之行為,並無暗諷上訴人說話如放屁之意,且客觀上亦不足以構成侵害名譽之觀感等語,資為抗辯。
(二)陳佳鈴部分:伊係見系爭社區住戶討論噪音而發送前開訊息,伊所述之「樓上」係泛指所有住戶,並非暗指上訴人。又上訴人曾以此對伊提起刑事告訴,而經基隆地檢署以109年度偵字第37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高檢署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5013號駁回上訴人之再議確定在案,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等語,資為抗辯。
(三)李文佩部分:當時係因陳浩宗在系爭群組內陳稱:「沒關係了,她以前也說心妍妍是技安專門欺負她女兒」,經訴外人即系爭社區住戶(LINE暱稱Nick吉,下稱Nick吉)詢問:「心妍妍是誰」?伊始回稱:「我女兒」、「她就是人胖有罪」,而伊所指之人係伊女兒,並非針對上訴人,且伊亦未使用任何提及、影射上訴人之語,此僅係上訴人斷章取義、節錄片段對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全部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陳浩宗、陳佳鈴、李文佩應依序給付上訴人6萬元、2萬元、2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陳浩宗、陳佳鈴、李文佩應分別依附表二所示之執行方法刊登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聲明。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58頁至第259頁,並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文句,或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
(一)兩造均為基隆市○○區○○○街00巷之系爭社區住戶,被上訴人陳浩宗現已搬離。
(二)被上訴人曾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系爭群組內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
(三)上訴人曾以陳浩宗所為前開言論涉犯妨害名譽為由,向基隆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嗣經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961號為不起訴處分。
(四)上訴人曾以陳佳鈴所為前開言論涉犯妨害名譽為由,向基隆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嗣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09年度偵字第377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聲請再議,經高檢署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5013號駁回再議而告確定。
五、本件兩造爭執之點在於:(一)被上訴人分別於系爭群組所為系爭言論,是否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二)承上,如是,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並依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收回系爭言論並為道歉聲明,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又名譽權係指人在社會上應與其地位相當之尊敬或評價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各人按其地位,有其相當之品格、聲望及信譽,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決之,尚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而定。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且因維護言論自由得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用語過於聳動或偏激,仍應儘量予以包容,以實現民主社會之價值。須為評論者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為意見之表達,已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方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意見評論之語詞常屬評價性語詞,本屬主觀,無從以客觀事實證明,而在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的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的字眼或形容詞,而是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評論的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知曉,或是否在評論的同時一併公開的陳述,其目的即是在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之人對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在判斷是否為「善意」的評論,其重點係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即可認其評論為善意。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曾於系爭群組內發表系爭言論,固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惟查:
1、陳浩宗、陳佳鈴部分:
(1)觀諸陳浩宗發表言論之緣由(見原審卷第135頁至第136頁、第140頁、第144頁至第145頁),係因上訴人認系爭社區財務有帳目不符一事於108年11月14日上午在系爭群組內發言,時任系爭社區主委之陳浩宗則就上訴人質疑予以回應,嗣上訴人於當日下午就查證結果再次在系爭群組內發言,並表明道歉及收回之意後,陳浩宗則就上訴人之陳述及表明收回訊息一舉予以回應,並為如附表一編號1之言論;另陳佳鈴則係因系爭社區住戶在系爭群組談論樓上噪音問題及困擾後,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之言論(見原審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由此可知,陳浩宗、陳佳鈴所為前開言論,並非針對具體事件之事實描述,且涉及個人主觀之判斷評價,自屬意見評論之範疇,而與事實陳述有別。
(2)又陳浩宗、陳佳鈴所為前開言論之用字譴詞上,雖較為誇大、負面甚或粗俗不雅,而令上訴人感到不悅,然仍與毫無根據之污衊謾罵等不堪入耳之詞有別,且綜觀斯時於系爭群組中前後訊息之整體內容,或係針對上訴人質疑系爭社區帳務處理之回應,或係住戶對噪音問題各抒己見,即便其等用語帶有戲謔嘲諷之意味,但與其等欲評論之事仍具有相當關連性,其等既係針對與系爭社區之公眾利益有關事項表達意見,其等動機即難認係以毀損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應認不具有真實之惡意。又上訴人前亦擔任系爭社區之管理委員(見本院卷第258頁),且加入系爭群組至陳浩宗、陳佳鈴為前開言論之際已有相當時間,其行事風格,系爭社區住戶應已知悉或僅須稍加打探即得知悉,徒憑陳浩宗、陳佳鈴前開言論,尚不致動搖系爭社區住戶客觀上對上訴人之認知及評價,亦不足使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是陳浩宗、陳佳鈴之行為,尚難認已構成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之行為。
2、李文佩部分:遍觀李文佩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言論之前後脈絡(見原審卷第第149頁至第150頁),陳浩宗先係在系爭群組內發表:「之前是誰說,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之文字,以回應上訴人先前質疑系爭社區財務帳目不符又表明收回之舉,李文佩則回覆:「沒關係了,她以前也說心妍妍是技安專門欺負她女兒」之文字,固足以推知此處「她」應指上訴人,惟於系爭社區住戶Nick吉詢問:「心妍妍是誰」?李文佩先回應:「我女兒」,於Nick吉回覆「了解」後,李文佩即接續張貼:「她就是人胖有罪,愛德華大概是人帥有罪」,則依李文佩表述對象之前後語境及連結坊間漫畫中技安之角色特徵,此處「她」所表述之對象應為其女兒,而非上訴人。況李文佩並未具體指名道姓,一般閱覽者於客觀上尚難僅憑該等言論內容,即可推知李文佩所指述對象為上訴人,自難認上訴人之名譽有因該等言論而受有損害之情事可言,是上訴人主張李文佩之上開言論侵害其名譽云云,亦無可採。
(三)承上,被上訴人所為既未該當侵權行為之要件,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並刊登道歉聲明,自無從准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條規定,請求陳浩宗、陳佳鈴、李文佩依序給付6萬元、2萬元、2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依附表二所示之執行方法刊登如附表三之道歉聲明,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附表一(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言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被上訴人 於系爭群組之發言 發言日期 原審卷頁 1 陳浩宗 LINE暱稱:愛德華 (Edward) 「爆你老姆」 108年11月14日下午4時27分 27 「妳說的話,大家可以聽聽看是用什麼器官發出的聲響」 108年11月14日下午4時38分 29 2 陳佳鈴 LINE暱稱:陳小鈴 「是啊 有些人不要臉講也不會聽啊 我們樓上也是 講了N遍也沒有改善」 108年11月3日晚上9時43分 23 3 李文佩 LINE暱稱:Helen 李文佩 「她就是人胖有罪,愛德華大概是人帥有罪」 108年11月14日晚上7時17分 31 附表二(執行方法) 應將原先侵害邱稚甄之言論於「○○○LINE群組」中收回,並將邱稚甄加回「○○○LINE群組」後,於「○○○LINE群組」中發表道歉內容。 附表三(道歉聲明內容) 【陳浩宗部分】 「本人陳浩宗前為基隆市○○區○○○街00巷『○○○』社區住戶,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在『○○○LINE群組』中竟出於侵害邱稚甄小姐名譽權之意思,在上揭特定第三人皆得以共見共聞之虛擬空間中,以「爆你老姆」、「妳說的話,大家可以聽聽看是用什麼器官發出的聲響」等不堪入耳之言語辱罵邱稚甄小姐。本人陳浩宗對於因自己情緒控管不佳而使用不當語言貶損邱稚甄小姐的人格和名譽,本人對此深感自責,保證未來不再犯,否則願受法律嚴格制裁,特以此內容公開向邱稚甄小姐致上萬分之歉意。聲明人:陳浩宗」 【陳佳鈴部分】 「本人陳佳鈴前為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0樓『○○○』社區住戶,於民國108年11月3日在『○○○LINE群組』中竟出於侵害邱稚甄小姐名譽權之意思,在上揭特定第三人皆得以共見共聞之虛擬空間中,以「是啊 有些人不要臉講也不會聽啊 我們樓上也是 講了N遍也沒有改善」之不堪入耳之言語辱罵邱稚甄小姐。本人陳佳鈴對於因自己情緒控管不佳而使用不當語言貶損邱稚甄小姐的人格和名譽,本人對此深感自責,保證未來不再犯,否則願受法律嚴格制裁,特以此內容公開向邱稚甄小姐致上萬分之歉意。聲明人:陳佳鈴」 【李文佩部分】 「本人李文佩前為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0樓『○○○』社區住戶,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在『○○○LINE群組』中竟出於侵害邱稚甄小姐名譽權之意思,在上揭特定第三人皆得以共見共聞之虛擬空間中,以「她就是人胖有罪,愛德華大概是人帥有罪」一語之不堪入耳的言語辱罵邱稚甄小姐。本人李文佩對於因自己情緒控管不佳而使用不當語言貶損邱稚甄小姐的人格和名譽,本人對此深感自責,保證未來不再犯,否則願受法律嚴格制裁,特以此內容公開向邱稚甄小姐致上萬分之歉意。聲明人:李文佩」